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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应当暂缓怀孕?

作者: 2012-05-04 09:58:13 |来源: | 作者: |

(1)女方有心、肝、肾、肺等慢性疾病

如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肾病、糖尿病、骨软化症、贫血(血色素在6克以下)、风疹、甲状腺机能亢进等,在没有完全治愈之前应暂缓怀孕。

(2)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暂不宜受孕

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如流感、风疹、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脑炎、伤寒、麻疹等,易造成胎儿畸形。乙肝病毒感染可使后代终生带病毒,且成年时期患肝癌的发病率增高。

(3)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

例如,淋病性眼结膜炎对新生儿最严重的危害是致盲。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可直接通过胎盘感染胎儿,使胎儿出现小头畸形、先天性心脏病、肢体缺损等。

(4)男女双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应暂缓怀孕

许多药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形。受孕前应找妇产科医生咨询,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考虑怀孕,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