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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妇女不宜使用避孕药?何种情况应停药

作者: 2014-06-28 07:24:40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下述情况不宜或应慎重使用避孕药:

1.患恶性肿瘤:乳腺癌或乳腺肿块、生殖器官肿瘤或癌前病变。

2.有心血管疾病、血检性疾病、高血压病者。

3.有糖尿病、高血脂者。

4.急性肝、肾疾病不宜使用。如果已治愈,肝肾功能正常,可在医生指导下应用,服药过程中要定期复查肝肾功能。

5.凡甲状腺机能亢进,病情尚未控制者。

6.患精神病及正在治疗期间的癫病患者。

7.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因其具有抑制乳汁分泌作用,同时可通过乳汁影响婴儿,使婴儿乳房胀大、女婴子宫出血。

8.有不明原因的子宫出血或月经过多者。

9.平时经量过少或月经稀发者。

10.人工流产后的妇女,应在转经后服用。

11. 40岁以上的肥胖妇女,长期应用易形成胆石症或诱发高血压。

12.年龄大于35岁的吸烟妇女,不宜长期服用,以防卵巢功能早衰。

出现下述情况应停止使用避孕药;

1.疑诊妊娠。

2.服药期间出现血栓性疾病及心肌缺血。

3.视觉障碍、眼球突出、复视、视乳头水肿、眼底血管病变。

4.原因不明的剧烈头痛或需要使用血管收缩剂治疗的偏头痛。

5.癫痫加重。

6.准备手术。

7.有黄疸或高血压出现。

8.年龄达40岁或出现与激素有关的抑郁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