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例如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同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诸如矿山、井下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强体力劳动和女工禁忌的工种。
女职工有未满周岁的婴儿,用工单位应保障女工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哺乳时间(包括为哺乳而需要的往返路程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女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