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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须提前住院待产的种种情况

作者: 2012-06-09 18:58:03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产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1—2周住院待产。

1.孕妇患有心脏病、肺结核、高血压病、重度贫血、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肝内胆汁瘀积症等,或有急性传染病,有不明原因发热的。

2.经医生检查确定骨盆和软产道(包括子宫和阴道)有明显异常,估计分娩过程会发生困难的。

3.血压高并有蛋白尿和浮肿的;或突然头痛、眼花、恶心、呕吐、胸闷或抽搐者,应立即住院待产。

4.胎位不正,如臀位、横位等。

5.多胎妊娠,即双胞或三胞胎等。

6.以前有过难产,尤其是曾经做过剖宫产手术的。

7.羊水过多。

8.曾经做过腹部大手术(如肝、肾等切除术)。

9.做过膀胱阴道瘘、直肠阴道瘘或会阴Ⅲ度撕裂修补术。

10.未满20岁或已超过35岁的初产妇。

11.屡次死胎于宫内或多次早产。

12.临产前有较多无痛性阴道流血。

13.以往曾经发生产后大出血或胎盘滞留史。

14.准备分娩后结扎输卵管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