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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须治疗肺结核

作者: 2012-06-01 08:03:12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曾经患过肺结核的妇女,妊娠后很容易诱发肺结核复发。因此肺结核痊愈的妇女,决定生育前最好上医院再检查原病灶有没有复发倾向,然后由医生决定是否妊娠。正常情况下,结核非活动期,已经趋于稳定或已经钙化,应该可以妊娠。但是,仍不能排除妊娠期和产后旧病灶复发的可能。肺结核患者应强调计划生育,以病愈至少两年后才生育为宜。

结核菌一般不会经胎盘侵入胎儿体内,即母体不会把结核病传染给腹中的胎儿。但是,如果母亲患的是开放性肺结核,又隔离不严,就很容易传染给刚出生的新生儿。因此,新生儿必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卡介疫苗,严禁母乳喂养。

早期结核病往往不易发觉。如果出现持续数日低热、容易疲劳、咳嗽、咳痰、盗汗等症状,应怀疑是否患结核病,立即上医院诊治。

结核病患者在接受抗结核病菌药物治疗的同时,要注意加强营养,保持居室安静、空气流畅。户外散步有利于病情好转,多晒太阳有利于钙吸收。孕妇患者还要每天定时测量体温,检查血沉和做胸部透视,以掌握病情现状。严重患者还需做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