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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暂缓生育

作者: 2014-03-14 20:03:47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女方有心、肝、肾、肺等慢性病,尤其在这些器官的功能不正常时不宜受孕。

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不宜受孕。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如流感、风疹、传染性肝炎、病毒性脑炎等,易造成胎儿畸形。因此,在治愈后方可受孕。

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应暂缓怀孕,患者要积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待性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

女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不宜受孕。受孕前应找妇产科医生咨询,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受孕,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