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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早育违背优生

作者: 2012-12-13 13:29:48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我国公民结婚年龄的最低限。但这并不等于最佳优生年龄。因为,婚姻并不等于生殖。

从产科生理及优生这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妇女早于法定婚龄生育,由于其高级神经系统和骨骼系统仍然处于继续发育的阶段,虽说月经来潮标志着女性性功能和生殖功能的初步建立,但女子整个生殖器官的功能并不完善,且骨骼的钙化一般要到24~25岁时才能完成。若女青年在骨骼还未完全钙化时就怀孕,母体既需要钙完成自身的发育,又要承担孕育胎儿营养的任务,即使母体钙不足时,胎儿仍然按需吸取,这种需大于供的妊娠环境,对母子都不利。据统计,早于20岁分娩,先天性畸形及低体重儿的发病率比25~35岁的产妇高50%。年轻妈妈常由于精神紧张、产力不足等原因,造成难产、产道损伤、新生儿死亡率也随之增加。再加上年轻妈妈缺乏耐心和经验,对科学育儿的知识懂得不多,往往护理不当,使孩子容易生病而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可见,早婚早育是违背产科生理及优生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而多民族的国家,在制定婚姻法的同时考虑照顾到各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广大青年男女来浣男25周岁、女23周岁,既是晚婚年龄,也是最佳婚龄。